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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据追索权期限

票据追索权期限

票据追索权的期限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分为以下几种情况:

1.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,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。

2. 见票即付的汇票、本票,自出票日起2年。

3.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,自出票日起6个月。

4.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,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。

5.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,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。

请注意,这些期限是法定期限,持票人在这些期限内行使追索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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